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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录入者:中惠防爆工程 来源:国家防爆中心 日期:2018/3/21 8:57:47 人气:

防火间距是相邻建筑之间能有效阻止火灾蔓延的距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关于建筑防火间距的规定,是工程建筑国家标准的强制性条文,也是公安消防机构在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中对其审查的重要依据。随着城市建设、工业区建设的飞速发展,土地利用越趋紧张,相邻两座多层民用建筑或厂房之间,若保留规范中一般规定的6米、10米防火间距,在实际操作中越来越不符合现实的要求,如何使其既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又能减少间距、节约土地,是新形势下公安消防机构执法为民的服务要求,综观各单行建筑防火规范,都有关于防火间距的减少措施,笔者依据规范规定,概括整理出如下措施:

一、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共四级,其中一级防火性能最高,四级最低。耐火等级不同,规定的防火间距也不同,如《建规》3。3。1条规定,三级耐火等级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14米,但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0米;对于民用建筑也是同理,如《建规》5。2。1条。所以,对于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可以通过提高其耐火等级达到减少防火间距的要求,特别是对于一些工业区内的厂房,建设单位为减少建设成本,采用人字架木屋顶,耐火等级三级,很容易造成防火间距不足。由此可见,在图纸审查中对此类问题可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其不采用木屋架,改用不燃材料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屋顶以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减少间距。

二、降低厂房、仓库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

对于厂房、仓库等建筑,其火灾危险性共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其火灾危险性依次降低,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须满足《建规》第3。3。1条、第4。3。1条规定,如一、二级厂房、仓库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但同时规定,火灾危险性最低的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规定减少2m;单层、多层戊类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也可按规定减少2m。又如《建规》第3。3。8条规定,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规》第3。3。1条规定,但如果是单、多层厂房降低厂房火灾危险性为戊类,则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以采用《建规》第5。2。1条即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规定,减少防火间距。

三、成组布置建筑物

当建筑物数量较多,功能类似,布置较为集中时,可以成组布置建筑物,则组内的建筑物间可以减少防火间距,《建规》第5。2。1条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第5。2。4条规定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且不超过六层的住宅,如占地面积的总和不超过2500平方米时,可成组布置,组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建规》第3。3。4条规定数座厂房(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除外)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组内厂房的间距,当厂房高度不超过7m米,不应小于4m;超过7m时,不应小于6m。

四、相邻一侧的外墙设置为防火墙

当相邻两幢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少,甚至可以不限,

其适用于民用建筑、厂房、仓库等。如《建规》第5。2。1条规定,两座多层民用建筑相邻较高的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高规》第4。2。2条对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也做了同样规定;《建规》第3。3。1条规定,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第4。3。1条规定,两座库房相邻较高一面墙为防火墙,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定面积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设置为防火墙,其屋顶满足一定条件时,也可以减少防火间距,但不适用于仓库建筑。如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面耐火极限不低于小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相邻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多层民用建筑之间不应小于3。5米,高层民用建筑之间不宜小于4m。

五、民用建筑、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开口部位设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

当民用建筑、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防火间距可以适当减少,如《建规》第5。2。1条规定,相邻两座多层民用建筑物,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3。5米;《高规》第4。2。4条规定,相邻的两座高层建筑,当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4m;《建规》第3。3。1条规定,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有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和水幕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甲、乙类厂房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不应小于4m。

六、多层民用建筑、厂房相邻外墙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减少外墙开口面积所比例。

《建规》第5。2。1条规定,两座多层民用建筑相邻面的外墙为非燃烧体如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当每面外墙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开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建规》第3。3。1 条规定丙、丁、戊类厂房其外墙开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但此项措施不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和仓库。

七、储罐减少容量或埋地

当建筑物周围有易燃、可燃物质储罐时,可采用减少储罐容量或埋地以减少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如《高规》第4。1。10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当直埋于高层民用建筑的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当高层民用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立方米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第4。2。5条规定,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直埋时,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

《城市燃气设计规范》第6。3。7条规定,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全压力式贮罐当采用埋地时,与周围建筑物防火间距可减少50%。

八、其他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当采用浮顶储罐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规定减少25%。

甲类第3。4项物品储量不超过2t的库房或甲类第12。5。6项物品的储量不超过5t的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12米。

汽车加油站汽油罐及其通气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汽回收系统,与站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0%,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可减少30%。

汽车加油机、地下油罐与民用建筑之间如设有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

采用小于或等于10立方米的地上液化石油气罐整体装配式的加气站,其罐与站外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可按三级站的地上罐减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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